法律顾问丨明星维权王一博起诉侮辱诽谤者?谈谈网络侮辱诽谤的法律责任83
发表时间:2019-11-12 09:05作者:法律顾问律师-封跃平来源:法律顾问大律师网 法律顾问丨明星维权王一博起诉侮辱诽谤者?谈谈网络侮辱诽谤的法律责任 王一博,中国流行乐男歌手、演员、主持人,男子演唱组合UNIQ成员,职业摩托车赛车手,2019年因为《陈情令》热播而受到更多关注,成为当红艺人,在走红之后的王一博也受到了很多网络黑子的辱骂和造谣,近日,王一博方面终于起诉了这些诽谤者。 针对网络上散播的涉嫌侵犯王一博先生名誉权之侮辱、诽谤图文,包括新浪微博用户①“梨园江昭”(UID:5575822988)、②“想把群主踢出群聊”(UID:1711424053)、③“帅哥的老母亲”(UID:5757999209)、④“西西爱吃兔兔”(UID:6470032761)、⑤“-妖妖零吗-”(UID:6196126055)、⑥“刚好中意1”(UID:5505365974)。 因以上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取,所以首先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披露上述6位微博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并将在信息披露之后针对上述6位微博用户中怠于终止侵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实名认证主体进行起诉。本期文章中,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将为我们解读侵犯名誉权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律师封跃平认为,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也是我们在近期在网络中看到的艺人起诉造谣者、侮辱者、诽谤者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其实,侵犯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是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律师封跃平认为,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是受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而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那么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他们,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认定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而根据《刑法》的该项规定,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于两者之间的则归《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中提到的涉嫌侵犯王一博的6位微博用户是否达到入刑标准,目前尚无证据信息公开,我们可以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同时,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律师封跃平再次提醒网络用户,网络非法外之地,切莫逾越自由言论的界限。 |